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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自动驾驶侵权中责任分配的不同情况及构想(2)

来源:汽车实用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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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要求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接管汽车的操控权是必要的,原因在于,现阶段量产的自动驾驶仅实现了第三级程度,对于偶尔出现

本文认为,要求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接管汽车的操控权是必要的,原因在于,现阶段量产的自动驾驶仅实现了第三级程度,对于偶尔出现的极复杂情况,自动驾驶系统并不能安全准确地操控车辆的运行,此时驾驶员需要排除自动驾驶系统无法正确规避交通事故的风险,换言之,现阶段主流观点在对自动驾驶侵权的责任划分上,仍倾向于要求驾驶员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便是在车辆进入自动驾驶状态以后,仍要求驾驶员负高度注意义务的责任。

然而,要求驾驶员在自动驾驶中保持高度的警觉与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人工智能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减轻人类的工作任务负担,同样的,自动驾驶的发展方向,除了使社会交通效率提高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解放人类驾驶员的双手双脚,使人类驾驶员在通勤过程中享受闲暇时光。这样看来,自动驾驶的发展方向旨在让人类驾驶员的驾驶紧张感降低,而基于《侵权责任法》下的主流观点反而让驾驶员在汽车进入自动驾驶状态下保持高度责任感,如此强化后的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责任,很大可能会使消费者对新兴自动驾驶汽车望而却步,实际上,每当发生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社会舆论大概率会一边倒地谴责自动驾驶系统,这无形中又更加加深了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或消费者对自动驾驶的焦虑和不信任。

3 对理想法律规制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划分的评析

除基于传统《侵权责任法》要求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外,许多观点讨论了避免自动驾驶汽车在发生侵权责任之后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承担过重责任的可能性。

3.1 追究汽车制造商的产品责任

前述特斯拉汽车在河北高速路进入自动驾驶状态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中,死亡驾驶员的家属对特斯拉中国公司提起了诉讼,其认为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特斯拉自动驾驶汽车对于障碍物的识别出现错误,自动驾驶系统错误的算法分析导致车辆认为障碍物为安全物体,从而发生追尾,而且事故现场“无刹车痕迹”。假设驾驶员使车辆进入自动驾驶状态后,并未作出任何破坏或干扰自动驾驶系统的行为,此时,自动驾驶因其系统错误而发生交通事故侵权的情况,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确实难辞其咎。值得注意的是,自动驾驶系统是基于车辆上搭载的摄像头及传感器感知车辆所处的道路交通环境后,将数据集中于处理器统筹分析后再由处理器作出对车辆行驶姿态的改变指令,这套感知——分析——决策系统与现行的人工智能类似,都有着通过深度数据分析后自我学习的能力。然而,在实际道路交通运行中,因为其他车辆的驾驶员为人类,一些情绪化或不规范的驾驶行为通常难以被自动驾驶系统所预见,一旦路况出现无规律变化,自动驾驶系统的感知——分析——决策机制往往不能按照设计者预先的设计思想所进行,这样看来,在设计者与驾驶员之间,自动驾驶汽车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由于实际上客观复杂的外部状况所引起,已经不再受设计者或制造者的制造构想制约,但出现这种情况,很难将其视为制造商的产品责任过错,按照现有的科技条件,制造商或许很难对自动驾驶中极小概率的失控进行预见和控制。

3.2 自动驾驶制造商的警示义务与驾驶员的及时控制责任

在车辆进入自动驾驶状态后,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对其认为自动驾驶系统可能缺乏应对能力的环境进行预警,及时地提醒人类驾驶员夺回汽车的操控权。特斯拉在其电动汽车的第三级自动驾驶模式中严格要求人类驾驶员在车辆进入自动驾驶模式中“双手不能离开方向盘”,若人类驾驶员违反该规定,则自动驾驶模式将被强制退出且在短时间内不能再使用自动驾驶。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一旦尽到提示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便转移至人类驾驶员,显然,如此规定自动驾驶制造商和人类驾驶员的义务分配是现有解决自动驾驶侵权问题的较好责任划分方式,德国于2017年通过修改后的《德国道路交通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此种划分责任的规制能较好地在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期间将制造商与驾驶员的责任进行切割,即在自动驾驶系统认为其有能力应付路况的情况下,驾驶员被完全排除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之外,而一旦发生了自动驾驶系统认为其无法应对的情况时,及时通过警示使人类驾驶员取得驾驶操控权,并将侵权责任转移至驾驶员一方,此时,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实际负担着对自己开发的自动驾驶系统的产品责任而人类驾驶员负担着有条件的警惕义务。

文章来源:《汽车实用技术》 网址: http://www.qcsyjs.cn/qikandaodu/2021/0708/1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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