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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的牢笼推销员之死中的汽车意象与现代性反(2)

来源:汽车实用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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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旅途中,威利的两极化驾驶体验就是这种内在冲突的鲜活注释:不仅享受到前所未有的速度和便利,同时承受着难以摆脱的焦虑和创伤。汽车作为一个流动

旅途中,威利的两极化驾驶体验就是这种内在冲突的鲜活注释:不仅享受到前所未有的速度和便利,同时承受着难以摆脱的焦虑和创伤。汽车作为一个流动的“工作”和“居住”空间,为威利漂泊的生活提供了一种归属感和操控性。他可以“一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上疾驰,也可以“打开挡风玻璃”,一边“看风景”一边“让热风吹透了全身”;闲暇时,还能载着家人去“滑雪橇”“野餐”。然而,汽车的骤然失控却不期而至,霎时将美好温馨的画面变成毛骨悚然的梦魇。“突然间,我的车朝着公路外边冲出去了。”③[美]阿瑟·米勒:《推销员之死》,第8 页。“我差点出事,吓坏了。在扬克斯差点撞到了个小孩。”④[美]阿瑟·米勒:《推销员之死》,第32 页。可见,威利的旅程不乏轻松、自由、狂放的新奇体验,但紧张、惶恐和意外也相伴相随。这种冰火两重天的极端感受,既是汽车内在矛盾性的必然结果,也是汽车潜在危险性的具体表现。

如果说汽车的双向性在技术层面表现为便捷与危险的对立,那么在流动性层面则是自由与限制的冲突。约翰·厄里在《居住汽车》中强调,汽车流动性具有两个相互依存的特征——“灵活性”和“强制性”。一方面,汽车是自由的源泉,即“道路自由”,司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间,以任何速度,朝着任意方向高速行驶”;另一方面,“汽车的流动性也强制人们保持高度的灵活性,迫使他们应对碎片化的时间”。①John the Car,Against Automobility, B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6,事实上,威利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失控现象,是因为他常常不自知地陷入幻境。“我根本不记得刚刚的五分钟是怎么过去的。”②[美]阿瑟·米勒:《推销员之死》,第7 页。有时他望着远处的景观,竟然“忘了我是在开车呢,完全忘记了”③[美]阿瑟·米勒:《推销员之死》,第8 页。。玛格丽特·莫尔斯将这种现象称为驾驶的“虚构效应”,意指人在开车时因“意识涣散”而“暂时失去对此在和此时的感知,进入到一个虚幻的世界”。④Margaret Morse.An Ontology of Everyday Distraction:The Freeway,the Mall and Logics of Television,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0,难以自控的幻觉和无法预测的车祸,构成了威利的双重心理负担,让他在不堪重负中发出了近乎绝望的感叹:“我再也开不下去了。”威利的神志恍惚昭示了科技现代性的悖论:承诺看似无限的控制,同时,自身也是这种控制的障碍。

经由汽车的“两面性”和“虚构效应”,米勒是为了表明车祸的复杂原因,也是对汽车的“中性技术”和人的主体责任提出质疑。从威利的驾驶经历中不难看出,汽车并不是一个全然私密的“居住空间”,而是与公共区域和个人安全紧密相联的复合载体;驾驶也绝非单向的人对机器的绝对操控,而是司机与汽车相互融合又彼此限制的交互过程。蒂姆·丹特将这种人车关系称为“司机—汽车综合体”,并认为“它已经超出人或物的范畴,成为一个复合的社会存在,并具备了人和机器两种属性”。⑤Tim Dant.The ,Culture &Society,2004,21(4/5),p.74.顺着这一思路重新审视驾驶行为可知,通常人们对汽车的认知存在两个误区:其一,认定它为纯粹的“中性技术”,而忽略其危险性或矛盾性;其二,认为人有足够的理智操控车辆,而无视其交互作用或机器属性。两者的共通之处就是把责任从汽车转移到个人身上。

在剧中的多起事故中,威利就一再被贴上“肇事者”的标签,并随着车祸程度的不断升级,最终成为车轮下的“受害人”。第一幕开篇,车祸的阴霾就笼罩着威利一家。夜里他刚从佛罗里达开车回来,妻子林达便询问:“出了什么事?是出了什么事吗?威利?”威利回答:“没有,没出事。”妻子又追问:“你不是把车撞坏了吧?”这段突兀的对话,暗示出林达极度的担忧和紧张。她没有常规地关心丈夫出差是否劳累,而是贸然提出有没有发生车祸,似乎直觉地预感到危险。儿子哈皮也整日惴惴不安:“上个礼拜我跟他一道坐车进城,绿灯亮了,他停下来,红灯一亮他倒又开车了。”“他要老是这样,驾驶执照非叫没收了不可。”⑥[美]阿瑟·米勒:《推销员之死》,第13 页。事实上,威利的确发生过多起事故,甚至引发保险公司的调查。不过,与家人对威利的担忧不同,调查员认为这些车祸不是交通意外,而是人为制造的。比如2 月的那次车祸,有行人“正好路过,看见了他的汽车。她说车开得一点也不快,也没有打滑。她说车开到桥头,他是故意地朝栏杆撞的”。然而,问题的关键是,何以仅凭路人的观察和主观判断,就认定威利对事故负有完全责任?前文有说,汽车具有内在的矛盾性,但无论是朝夕相处的妻儿,还是狭路相逢的旁人,都一致将责任归咎于威利。米勒于此是想借“个别”的境况提示出“普遍”的问题:判定交通事故的惯性思维存在漏洞,即将人看作唯一责任主体,而忽略汽车技术本身的缺陷。正如沙拉·贾殷所言,“汽车常常被看作中性技术,只有在处理不当时,才被视为具有危险性,而不是危险本身”②Sarah Jain.“Dangerous Instrumentality”:The Bystander as Subject in 。一旦车祸发生,事故的鉴定书上只会出现“肇事者”的名字,汽车则是一个永远藏在背后的“隐形杀手”。

文章来源:《汽车实用技术》 网址: http://www.qcsyjs.cn/qikandaodu/2021/0511/1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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